政策解读
桂林洋开发区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 2023-06-05 16:40   来源: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作者: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阅读次数:

为做好我开发区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时间

2023年1月1日开始按照农业水费征收新标准执行。全面开展新的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废除原桂林洋控股公司(桂林洋农场)农业水费征收标准

二、征收范围

全区范围内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生产用水户

三、征收领导小组

为做好桂林洋开发区农业水费征收各项工作,成立桂林洋开发区农业水费征收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陈柏青(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副组长:陈德任(农林水务科科长)

成员单位:桂林洋控股公司、开发区农林水务科、财经科、各社区居委会、公用事业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务科,具体负责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络、跟踪落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林水务科副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如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征收主体

(一)开发区农林水务科、桂林洋控股公司、各社区居委会为征收主体,对全开发区管护灌区农业水费征收负主体责任。

(二)桂林洋开发区水利管护委托实施单位(桂林洋公用事业公司)与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签订供水协议,负责农业水费上缴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

五、征收标准

水费征收水价标准按照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核定海口市农业水价的通知》(海发改价管〔2021〕1269号)文件执行。

六、征收原则

(一)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方式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二)实行节水用水奖罚制。对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参照海口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暂行办法(修订颁布)给予奖补,超定额部分按照《关于核定海口市农业水价的通知》(海发改价管〔2021〕1269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三)征收水费的使用

1.农业水费原则上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收取的水费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用于水利设施的维修管养、节水奖补和人员工作经费补贴等相关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于与上述支出无关的事项。

2.桂林洋控股公司要建立农业水费征收使用公示制度,同时加强规范水费征收、使用台账管理工作。

七、征收考核

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定期对农业水费征收主体及各社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开发区“六水共治”工作事项。

八、征收保障

(一)农业水费征收主体或社区要全面掌握各灌区分布、种养结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及年度用水总量情况,全面落实农业水费征收、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及用水奖励核查发放工作。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社区做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种养覆盖面积情况统计工作,协助各社区做好粮食作物用水全补贴工作。同时组织加大农业水费征收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两年。

责任编辑: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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