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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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46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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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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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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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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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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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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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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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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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000GL-Q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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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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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2年30日)
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附件中第21项,通过依法委托方式将“土地权利登记(除国有储备地设定登记部分外)”下放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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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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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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